延安市道路運輸管理所涉嫌違法行政 一天一事件兩次處罰
連日來,延安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在打擊“黑車”的專項行動中,多次行政行為涉嫌違法:對當事人處罰依據引用法律條款錯誤;對暫扣車輛沒有起到保管義務,停車場強行收取當事人保管費用;行政執法程序違法,當事人自始至終拿不到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隨意增加處罰金額等等。這在全國各地都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講話精神,各地政府部門全面推進建設法治社會,強化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尤為讓人驚訝和深思。
領導認為罰款1000元太少,再次開具一份罰款2000元的罰單
4月11日,記者在網絡上關注到一條舉報延安市運管所暴力執法的視頻。視頻中當事人提及延安市運管所非法扣車、收取當事人保管費用、罰款數額不統一、無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等問題。
記者在延安市延長縣見到了視頻中的兩名車主田師傅和陳師傅。陳師傅告訴記者,今年3月份自己從延長送兩名包車客人前往延安,車輛到達延安市七里鋪火車站,客人下車離去后,運管所的執法人員上前直接上車拔掉陳師傅出租車的鑰匙,遞給一份由延安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制作并開具的“車輛暫扣憑證”。該憑證中標明陳師傅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4條的規定提供《道路運輸證》或其他有效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63條的規定暫扣車輛。陳師傅辯解說這兩個客人是包車的,并且自己有《道路運輸證》。執法人員回應說:等調查清楚后給你個結論。幾天后陳師傅來運管所取車,運管所要求按照相關規定處罰3000元。陳師傅想要知道執法部門對于此事的調查情況,執法部門要求陳師傅找到乘車的兩名客人。陳師傅無奈的說:“兩個外地人,我去那里找啊。”


被處罰當事人給記者出示執法部門開具的暫扣單和道路運輸證以及罰款票據
田師傅遭遇的情況就更有點離奇了。田師傅也是駕車前往火車站送人時車輛被扣,執法人員稱“你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罰款1000元。”而田師傅拿著銀行繳費回單要求運管所領導簽字放車時,該領導認為罰款1000元太少,再次開具一份罰款2000元的罰單,田師傅無奈地一天繳了兩次罰款。取車的時候還強迫田師傅繳納了80元的停車費用。記者見到了田師傅同一天同一車號的兩張銀行繳費單。

田師傅給記者出示暫扣單和執法人員認為處罰較輕增加處罰金額而一天繳了兩次罰款票據
延安市道路運輸管理所開具處罰決定書與法不符
一位劉姓司機告訴記者:“我們的處罰決定書處罰依據都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24條、第63條為依據處罰的,處罰金額在600至3000元不等,主要看司機態度來決定處罰金額。我們作為出租車司機,起早貪黑,和執法人員申辯幾句就是態度不好,情節嚴重。執法人員開著私家車對我們圍追堵截,最多時3臺車把我正在行駛中的出租車逼停,圍在中間。我車里還有客人,萬一出了事故,誰來承擔責任?我們認為執法人員根本不是嚴格執法,罰款金額由執法人員自己寫,而且帶有情緒性。在我們去停車場取車時,停車場的工作人員要求我們每位來取車的車主繳納數十元到數百元的停車費,并且不開具發票。”
記者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該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根據田師傅等人的說法,他們自身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運輸條例》中的第24條、第63條,是什么原因讓延安市道路運輸管理所開具這樣的車輛暫扣憑證,并且多名當事人從始至終沒有見到過行政處罰決定書?

視頻中提到關于運管所暴力執法的問題都是失實的?
面對這些疑問,記者日前來到位于延安市百米大道中段的延安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在表明采訪來意后,一位張姓副所長告訴記者,“具體事項歸蘇副所長負責,早上去交通局開每周例會,下午應該在單位”。
記者隨后來到交通局采訪了分管此項業務的李局長。李局長表示,視頻中提到關于運管所暴力執法的問題都是失實的。交通局和下屬幾個部門對于此事正在調查中。對于記者提及到法律規定行政執法單位暫扣車輛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保管費用;以及運管所執法人員開私家車圍追堵截造成安全隱患、延安市運管所暫扣車輛在放行后停車場工作人員收取數十元至數百元不等的費用等等相關問題。李局長在接受采訪時回復:“延長縣的出租車影響到了縣際班車的利益,近40名班車司機集體去市政府上訪,后來由多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運管所只是其中之一,每次運管所至少有兩名執法人員參加執法。我們的執法部門是不允許收保管費用,但是這些費用是停車場私自收取的。多部門聯合執法,執法車輛有限,只能開私家車上路執法,人多執法車坐不下。”
我們現在拒絕任何媒體采訪
當日下午,記者再次來到延安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堅持要求查看由運管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早上見過記者的張姓所長說:“李成偉局長讓我轉達他的意思,我們把這件事情都匯報給省上了,我們調查清楚后由市委宣傳部出具一個統一給媒體的回復。我們現在拒絕任何媒體采訪。”直到記者離開,蘇副所長一直沒有出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力。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辯解。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對于延安市道路運輸管理所作為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處罰依據引用法律條款錯誤、隨意加重處罰金額、對暫扣車輛沒有起到保管義務和涉嫌行政執法程序違法等相關問題,本社記者將繼續予以關注,進一步深入調查了解。
(責任編輯: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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